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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清償借款(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17號
抗  告  人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115年度訴字
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再為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