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清償借款(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0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17號
抗 告 人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115年度訴字
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再為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