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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沛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75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
萬5346元,應繳裁判費8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2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64萬1565元  2 利息 利息(被告累計至民國115年2月13日止) 1萬1194元  3 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23日(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可憑),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587元 合計   65萬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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