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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給付違約金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莘月晨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鋅渝
被      告  黃品菱
            陳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