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給付違約金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莘月晨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鋅渝
被 告 黃品菱
陳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