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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代位分割遺產(2026-06-15)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被      告  王惠美  
            王鑾英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
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
,代位債務人王聰偉請求分割繼承人王蘇緞之如附表所示遺產,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王聰偉因分割遺產可獲得
之利益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4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被代位人所得之利益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75.5 27,100元/㎡ 4分之1 2,544,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