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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利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5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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