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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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37,687元(計
算式:35,908,398元+利息63,112,089元+違約金12,617,200元=1
11,637,6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1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1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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