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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支付命令不生效力等(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羅王淑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付
命令不生效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確認本院95年度促字第3843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
令)對原告不生效力,被告不得持系爭支付命令及其所換發之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支付命令之內
容為:債務人喬詠鞋業有限公司、林文呈、原告羅王淑容應於本
命令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即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新臺
幣(下同)57,477元,及其中56,549元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1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手續費600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
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57,477元  1 利息 56,549元 95年6月2日 115年3月4日 17% - 189,923元  2 違約金 - 95年7月2日 95年8月1日 - 100元 100元  3 違約金 - 95年8月2日 95年9月1日 - 300元 300元  4 違約金 - 95年9月2日 115年3月4日 - 600元 140,400元  5 程序費用 1,000元 - - - - 1,000元  小計       331,723元 合計        38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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