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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0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董淑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無
線電台基地台(本院115年簡上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簡上字第96號請
    求拆除無線電台基地台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115年簡上字第96號於115年6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以對照筆錄與庭審內容是否一致
    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簡上字第96號請求拆除無線電台
    基地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
    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聲請人陳明係為期明瞭比對筆錄正
    確性而為本件聲請,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
    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
    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
    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
    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俞亦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