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更生事件(2026-06-12)
消費/小額
TNDV
2026-06-1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宗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
臺幣5,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
年5月份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
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
動產抵押作為借款之擔保,是該筆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有
何意見?
三、請債務人釋明向大友當鋪借款之擔保品為何?另債務人向大
友鋪借款並設定動產質權作為擔保,是該筆債務為亦有擔保
或有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