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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穆聖峰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並說明是否
  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
  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
  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
  ,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依債務人自陳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
  商,嗣因入不敷出而「毀諾」,債務人應據實說明:
⑴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⑵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
  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
  或收入切結書。
⑶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
  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
  行困難之事由。
⑷債務人毀諾後,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
  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及
  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
⒊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4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⒋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
  封面、自民國113年4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⒎請敘明向「債權人施熠珺」借貸原因、約定還款內容,並提出
  相關資料佐證。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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