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0
案號:法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炳榮
代 理 人 林仲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
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依民法
第62條為必要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
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
62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董事
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
程(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
聲請准予變更等語。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
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簿為證,堪
信為真實。
㈡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其聲請變更章程無意見而准
予備查,亦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5年6月2日南市教社
字第1150883902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復審酌本件聲請核與財
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設立精神無違,亦未抵觸民法關
於法人之規定,認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