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離婚(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4-14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58號
原 告 A01
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A02在印尼國之住所或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
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記載被告A02之住居所,致本院無
法送達文書,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
法,稽之被告A02為印尼國人並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離境,
為此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