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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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侯宣夙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一
十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五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11
5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提供足額擔
保後,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
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乙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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