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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侯宣夙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一
十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五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11
    5年度司裁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提供足額擔
    保後,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迄今仍未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
    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乙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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