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梁丞薰  
相  對  人  首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士毅  
相  對  人  蔡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五年度存字第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一一0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伍佰
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明有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03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鈞院
    115年度存字第41號)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
    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金,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03號
    民事裁定、115年度存字第41號提存書影本各1件,及相對人
    出具之同意書正本1件、印鑑證明正本2件及公司變登登記表
    1件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聲請
    人提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