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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1 案號:司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  


關  係  人  陳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李月霞(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3月10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李月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3月10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