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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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9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林坤廷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之債務已逾15年,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已消滅,聲明異議人得拒絕給
付,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
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
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
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1
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
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
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經查,債權人係持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451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3971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聲請於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範圍內,
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則執行法院依據合法成立之執行
名義,於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執行
程序尚無違誤。至聲明異議人異議前揭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
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主張,涉及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爭執
,依前揭之說明,執行法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應由聲明異
議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謀解決,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故本件異議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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