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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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8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敏華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務 人 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請求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
莊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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