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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4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章旗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內門區,有
    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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