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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
    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
    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士東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五花
    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士東分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
    ○○區○○里○○路000號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
    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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