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5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
    院查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資料,然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屏
    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
    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