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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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0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以
查無債務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應
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甚明;又債務人之住所
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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