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軒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軒聖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債務人
勞保、郵局存款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附資料,
上開第三人地址設於彰化縣○○市○○路00號。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