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龔喬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