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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支付命令(2026-05-05)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5-05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仲凱  

            鄭鴻坤  

            王玥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