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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清償借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4-30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順慶  

            李東霖即李順吉


一、債務人李順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壹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順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李東霖即李順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