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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給付買賣價金(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平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809號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 001 21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60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85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9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96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119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7 128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8 13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9 15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0 154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1 18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2 18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3 20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4 207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5 21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6 22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7 240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8 272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9 31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0 31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1 39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2 413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3 48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4 58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5 58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6 596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7 68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8 69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9 758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0 79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1 1,364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2 1,600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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