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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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祐銘
債 務 人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義成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伍仟零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肆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陸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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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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