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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美雲即郭黃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624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6543元 黃美雲即郭黃美雲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299354元 黃美雲即郭黃美雲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6543元 黃美雲即郭黃美雲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9354元 黃美雲即郭黃美雲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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