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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參拾柒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37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939元 林嘉勇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179269元 林嘉勇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238683元 林嘉勇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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