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聲請再審(2026-06-09)
勞資爭議
TNDV
2026-06-09
案號:勞聲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江承彬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
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定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5
05條再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5年4月30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13
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繳費等情,
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卷一第21-29頁)。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