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V 死亡宣告(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2
案號: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徐福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徐福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
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徐福貴之母,失蹤人徐福貴
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因心情不佳騎乘機車外出至今未歸,且
行動電話已關機,雖請警方協尋仍未找到,其失蹤後已逾8
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徐福貴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
局六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口名簿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5年6月8日南市
警麻防字第1150350463號函文為證,據該函覆記載失蹤人徐
福貴迄今尚未尋獲,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予認定。準此,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