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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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張人凱即張郭淑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
第14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
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
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5
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4911~94NE0004923 13 130000 002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5278 1 1000 003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5825~94ND0135827 3 3000 004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6169~94ND0136170 2 2000 005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641 1 135 006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781 1 779 007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915 1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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