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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張人凱即張郭淑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
    第14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
    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
    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5
    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4911~94NE0004923 13 130000 002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5278 1 1000 003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5825~94ND0135827 3 3000 004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136169~94ND0136170 2 2000 005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641 1 135 006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781 1 779 007 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915 1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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