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 代理人 農嘉禾
張筱琪
被 告 傳佳知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熊茂吉
被 告 王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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