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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黃進發  
            李碧素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321,366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黃進
    發,於114年9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李碧素,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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