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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0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被      告  順品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清  


被      告  許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5,205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8,03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5,266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77,31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順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順品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26
    日邀同被告施俊清、許家瑜(下均逕稱其名)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
    月29日起至116年8月29日止,並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
    系爭A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借款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1年8月29日起至
    116年8月29日止,按引用指標加1.78%機動計息,目前請求
    之利率為3.5%【計算式:1.72%+1.78%】,如逾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
    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4年2月28日起即未
    再繳款,迄今尚欠本金2,605,205元。
 ㈡順品公司復又於114年1月10日邀同施俊清、許家瑜擔任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動用期間自114年1月13日起
    至119年1月13日止,並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
    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B借款契約),借
    款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按引用指標加0%機動計息,目前請求之利率為1.72%【
    計算式:1.72%+0%】。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
    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
    違約金。被告並於114年1月13日依據系爭B借款契約簽立借
    據,並約定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9年1月13日止,按月攤還
    本息。詎被告於114年3月13日起即未再繳款,迄今尚欠本金
    968,031元。
 ㈢順品公司再於114年1月10日邀同施俊清、許家瑜擔任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動用期間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
    19年1月13日止,並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
    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C借款契約),借款
    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按引用指標加0.5%機動計息,目前請求之利率為2.22%【
    計算式:1.72%+0.5%】。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
    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
    付違約金。被告並於114年1月13日依據系爭C借款契約簽立
    借據,並約定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9年1月13日止,按月攤
    還本息。詎被告於114年3月13日起即未再繳款,迄今尚欠本
    金2,905,266元。
 ㈣據上,被告對上開借款均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授信契約書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14頁)。
三、被告方面:
 ㈠順品公司、施俊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陳述或答辯。
 ㈡許家瑜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於114年7月22日到
    庭表示:我是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
    ,但因金額龐大,我們經濟狀況有困難,希望與原告協商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88頁)。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
    書、簽收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款及繳款明細表、撥
    還款明細查詢單、協助中小型企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
    息補貼)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本金、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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