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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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美博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東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
年度訴字第45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
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574,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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