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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0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裕原等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其中一名被告之完整姓名,僅記
    載「被告***」、「待調查」等內容,聲明亦是如此,則原
    告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本院先依原告起訴狀之調查證據聲請
    ,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南山保險公司)函詢有關被告鄭裕原等之所有保險契約、要
    保人異動資料、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情,業經南山保險公司就
    上情回復本院,此有本院114年10月14日南院發民暢114年度
    補1086字第1141011276號函、南山保險公司114年10月23日
    南壽保單字第1140054061號函暨保險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補
    字卷第47頁、第51至62頁),嗣本院再於114年10月27日以11
    4年度補字第108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完整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應受送達住址、正確訴之聲明及
    完整原因事實之起訴狀,此該裁定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補字卷第67頁),然原告迄今逾期
    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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