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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楊子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943元(
    含原告主張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
    元。
二、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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