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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被      告  楊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93,29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下稱向日光公司)
    於民國112年8月15日邀同被告簡世明、楊登貴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為翌(16)日起至117年8月16日止,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5%計付,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向日光公司僅繳款至114年4月22日,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違約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為1.72%,被告尚積欠本金3,393,294元及利息暨
    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
    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40頁、
    第47頁至第50頁、第53頁、第75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
    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其聲明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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