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林素琴
被 告 虹瑪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1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