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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8,403元(計算式:508,115元+所請求前揭金額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9月16日之利息288元=508,4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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