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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移除電桿(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陳再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間請求移除電
桿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0元。惟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聲明為:「被告應將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所設置電桿Q0980EE0050及Q0980EE070(下稱系
爭電桿)移除。」,原告又稱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為2.
4平方公尺(每支占用1.2平方公尺)(本院卷第36頁),而系爭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800元,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5
20元【計算式:(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800元=47,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8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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