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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正樺企業社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錦興

被      告  蔡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8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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