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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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張惠麗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3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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