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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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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