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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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涂良汶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
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請求雖
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
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
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5740號債權憑證(經本院89年
度執字第17743號債權憑證換發,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與訴外人林每霙等3人應連帶給
付如附表1所示之新臺幣(下同)410萬8633元,及自民國10
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5%計算之利息,並自9
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131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57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
。
㈡、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之
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㈡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財產執行之部
分應予撤銷。觀諸上開訴之聲明㈠㈡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開說
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
㈢、經查,訴之聲明㈠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如附表1所示計260
0萬0579元;訴之聲明㈡執行標的金額如附表2所示共計204萬
2451元。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中最高者
即2600萬0579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00萬0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聲請強制執行金額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 1 本金 410萬8633元 2 利息 101/8/17 114/9/17 (13+32/365) 8.65% 465萬1316元 3 違約金 93/9/25 114/9/17 (20+358/365) 20% 1724萬0499元 4 程序費用 131元 合計 2600萬0579元
附表2:執行標的金額
編號 類別 機構/執行標的名稱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存款債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幣存款 67萬9608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幣存款 美元0.22元 (即7元) 收取時依該銀行收取日匯率換算(114年10月9日,即期賣出匯率30.58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麻豆總爺郵局 22元【無法執行】 未達最低執行金額 2 股票 統一證券台南分公司/台積電股票(44張) 6萬3800元 3 保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富貴一生增額終身壽險-B型 28萬6204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長期看護終身壽險 21萬6303元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9萬7556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美富紅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 美元9320.00元 (即29萬0691元) 文到日之解約金(114年11月1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31.19)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美富紅運外幣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 美元9884.00元 (即30萬8282元) 執行金額總計 204萬2451元 註:本院執行處於114年11月5日以114司執實134573字第1144099132號函,向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即原告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扣押,目前該公司未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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