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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林柏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
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
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
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
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債務人
李智仁對被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
前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價值金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債務人李智
仁對被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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