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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拆除地上物等(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汪興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
坐落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門前之大電線桿移除,其就該
訴訟標的即受有免於自行移除該電線桿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移除該電線桿之費用為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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