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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黃川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0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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