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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莉美即鑫億興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14年度裁全字第25號)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
    ,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已以聲請人為被告而提起確認契約存在訴訟事件,
    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審理中
    ,此有該院114年10月8日士院鳴文字第1147104601號函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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